自動體外心臟去顫器(英文:Automated External
Defibrillator,縮寫:AED)或稱自動體外電擊器、自動電擊器、自動去顫器、心臟去顫器及傻瓜電擊器等,是一種可以攜帶的醫療設備,它可以診斷特定的心律不正,並且給予去顫電擊,專門為急救瀕臨猝死病患的儀器。
適應症
自動體外心臟去顫器,於傷者脈搏停止時使用。然而它並不會對無心律,即心電圖呈水平直線的傷者作出電擊。簡而言之,使用去顫器並非讓傷患者恢復心跳,那是許多節目的誤導,而是使心律亂跳的情況停止,待心臟停止後再實行心臟按摩恢復心跳。
自動體外心臟去顫器是針對以下兩種病患而設計的:
心室纖維性顫動
沒有脈搏的心室心動過速
這兩種病患和無心律一樣不會有脈搏,在這兩種心律不整時,心臟雖有搏動但卻無法有效將血液送至全身,因此須緊急以電擊矯正。在心室顫動時,心臟的電氣活動處於混亂的狀態,心室無法有效如幫浦般打出血液。在心室頻脈時,心臟則是因為跳太快而無法有效打出充足的血液,通常心室頻脈最終會變成心室顫動。若不矯正,這兩種心律不整會迅速導致腦部損傷和死亡。每拖延一分鐘,病患的生存率即降低10%。
不同於一般專為醫療人員設計的專業心臟電擊器,除了以上所提的兩種情形外,它無法診斷其他各式各樣的心律不整且無法提供治療,而且它無法對心搏過慢提供體外心律調節的功能。
自動去顫器通常配置於有大量人群集結的地方,如購物中心、機場、車站、飯店、體育館、學校等處及緊急醫療服務。
在亞洲,以日本及香港等人口稠密的國家及地區比較多設置。在香港,醫院、警署(包括衝鋒隊衝鋒車上)、救護站及大型商場都有配備自動體外心臟去顫器;自2011年起,所有香港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轄下的場地均陸續地設置自動心臟去顫器。在台灣則僅見於機場、高鐵車站、消防局救護隊和軍中衛生隊,部份航空公司的客機則全面裝設;2013年4月起,台北市內的台北捷運所有車站、戶政事務所、學校等公共場所都將裝設此配備。2013年6月13日起,高雄捷運於紅橘線車站開始裝設。
為了使到自動去顫器通常顯而易見,多以鮮紅、鮮綠及鮮黃色來標示。多由堅固的外廂加以保護,並且設有警鐘。典型的自動去顫器配置有臉罩,可以方便施救者對病患隔著臉罩對病患進行人工呼吸而無傳染病或衛生之疑慮。另外多有配置橡膠手套、剪刀、毛巾及剃刀等急救工具。
運作方式
名稱上之所以有「體外」一詞,是因為機器的電導極是接在病患的胸部外,有別於心律調節器的電極;後者須經開刀手術直接連在心臟內。電極一旦連接到病患身上,機器就會開始診斷判讀是否需要啟動電擊。如果機器判讀需要電擊,它會開始充電,並提醒操作者避免碰到病患的身體;操作者按下電擊按鈕,機器就作出電擊。電擊後它會再重新判讀患者的心律是否已回復正常,抑或需要再作電擊。
在一些機種設有事件記錄器,可記錄、分析每次的急救電擊過程,包括病患的心電圖、使用時間、電擊強度等資訊。從心電圖記錄中可以看出心肺復甦術及電擊是否有效。
在英國,只要能令心室顫動轉變成其他的心律,即使接下來的心律是去顫器無法處理的心律不整,仍視為電擊成功。在一些老的機型,則只能用列印的方式將心電圖(包含電擊時間)印出。
目前市面上有兩種去顫器的主要型式:「半自動」和「全自動」兩種。
半自動的機型會提醒操作者避免碰觸病患,待操作者按下電擊鈕才作電擊。
全自動的機型則會發出警告聲提醒施救者站開一點後,隨即自動對心臟發動電擊。
機型又可依其電流分為兩種:「單相波型」及「雙相波型」。
舊的機型使用的是單相波型電流,它的電流比較強,含高達360-400焦耳的能量,可能造成心臟損傷和病患胸部皮膚黏貼電極片部位二級至三級的燒傷。2003年後的機型採用了雙相波電流,只給予120-200焦耳的能量、但每次同時電擊二次(於胸前及肋緣背導極貼片),目前已獲醫學界證明同樣有效而且可以減輕併發症。
自動去顫器的使用
與醫院中正規電擊器不同的是,自動體外心臟去顫器只需要短期的教學即可會使用。機器本身會自動判讀心電圖然後決定是否需要電擊。全自動的機型甚至只要求施救者替病患貼上電擊貼片後,它即可自己判斷並產生電擊。半自動機型則會提醒施救者去按下電擊鈕。在大部份的場合施救者即使誤按了電擊鈕,機器也不會作出電擊,有些機型更可使用在兒童身上(低於25公斤或小於8歲),但一般必須選擇兒童專用的電極貼片。美國心臟醫學會更建議即使沒有兒童專用貼片仍可以使用成人貼片取代;目前沒有證據顯示大人用的貼片電極會造成更嚴重的損害。
CPR搭配AED
在美國的自動體外心臟去顫器皆採用機器合成聲對施救者下指令。但因為施救者有可能是聽障、重聽患者或是聽不懂英語,很多機型目前同時都附有螢幕提供訊息及圖示以提醒施救者。大部份的機型都是針對非醫療工作人員所設計的。自動體外心臟去顫器是繼心肺復甦術後,使心臟急救可以推廣至大眾的重要發明。
責任與義務
目前在美國大部份的醫療專業人員都認同因為它簡單易用,所以任何人應該都可以操作自動體外心臟去顫器。
在台灣,行政院衛生署於民國97年(2008年)1月17日召開「急救教育訓練推廣」研商會議,決議將推廣全民CPR+AED之訓練,初期以大型場所且人口眾多的地點(如:車站、機場、捷運站、法院…等)及偏遠之觀光旅遊地區,為首要推廣設置之場所,正式開放一般民眾可以使用AED於緊急急救上(民眾於事故現場使用AED施行臨時急救,係符合《醫師法》第28條第4款「臨時施行急救」之規定),建議使用AED人員能接受相關訓練(CPR+AED)。
在香港,聖約翰救傷會和香港紅十字會都有訓練課程,可供一般民眾取得兩年限期的證照。依照各國的緊急救護法規,只要使用者是基於良知施救(好撒瑪利亞人法),即使最後病患未能救回,都毋需承擔任何法律責任。